第四章组织机构

时间:2024-03-31 20:43:50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及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其他需要会员大会决议或者通过的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二十日将会议的议题通过书面方式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等非书面方式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30    %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商会的正式会员;

(二)身体健康,热爱商会工作,年龄65周岁以下。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提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候选人人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选罢或聘免秘书长;

)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节负责人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 担任

第三十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