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