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