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时间:2024-03-31 20:40:02

第四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