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联宁夏商会会员会费交纳及 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31 21:38: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商会会务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划、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商会章程》和《南京宁夏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商会会费缴纳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使用遵守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本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会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利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根据本会预算方案,组织本会企业活动。
第六条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务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据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发现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除法定的会计的账册外,可以以秘书处成员的名字在银行建立一个个人账户,作为商会收支的专用账户。
(六)按时完成每月、每季及每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三章   会费交纳的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会费按年度计,会员每年交纳一次。
第八条会费标准:
(一)企业会员年度会费标准:根据担任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不同,分别为:会长(理事长)3万元,副会长(副理事长)2万元,监事5000元,企业会员2000元,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会员年度会费标准1000元。
(三)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500元。
第九条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的或资源赞助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十条每年5月30日之前是会费交纳时间,其中2016年5月30日收缴2016至2017年度会费,以后以此类推,新加入商会的会员无论是在会费交纳年度的第几个月加入,均应办理入会手续时按要求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两年未交纳年度会费,经书面通知催交仍不缴纳的,经南京工商联批准后,取消其会籍,在商会任职者,取消其担任的相应职务。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商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需要,商会开支主要用于以下8个方面: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商会简报、会开印刷费、咨询费、律师费、服务费、广告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所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福利费及个人通讯费等;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联席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包括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开支;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十三条  商会资金使用原则
(一)商会经费主要用于商会活动和商会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等支出。严禁个人和企业将商会会费以任何形式占有(借贷、炒股、转让)或挪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经费可用来进行低风险的投资,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向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商会经费的使用一定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规范。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原则上由相关企业承担接待费。
(三)商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商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检查、监督、审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本会有关负责人需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二)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人陪同前往。
(三)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四)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并核准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回本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
(五)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禁止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帐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交、转账套现。
(二)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本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派的专人保管。
(三)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财会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本会负责人或负责人指派的专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二)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三)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会长会议负责对会费的计划安排,监事负责财务审核监督,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日常收入。开支由会长授权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因公外出,差旅费按本会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  接待费按尽量节约的原则,由秘书长审定,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原则上由相关企业承担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节假日及年终奖励、个人通讯费、市内交通费、稿费、奖励提成等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或会长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例行开支及单向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秘书长审批;500以上的开支,经请示会长书面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销应符合监督原则。即开支前应按规定向相关领导报告,开支后的每一笔报销单据,其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账,出纳应拒绝付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监事会定期向会长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执行情况,由秘书长或会计定期向会长会议汇报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会长会议及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七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让、转借。
第二十六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
第二十七条  发票、收据应实行专人管理,防止遗失、被盗、损坏。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管理人负责。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本会负责人报告,并登报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不得代开发票
第二十九条  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账,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票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会计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上报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应准确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必须定期编制,并报送会长和监事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京宁夏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南京宁夏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