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名称变更及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十三)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1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理事长或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商会设监事  5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3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